答: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二是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三是明确不同主体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的验收程序,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四是规定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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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现状,确保其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田水利是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条例中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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