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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新规规定

2022-09-11 1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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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1 回复

专业分析: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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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故意构成。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依据诈骗行为而定,如果是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是1万-10万,数额巨大是10万-100万,数额特别巨大是1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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