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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内容有委托原因、受托人、受托人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双方签字、联系电话、相关证件印件。根据规定,委托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规定书面形式,应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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