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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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公安人员应该秉公办案,严格执法,要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但是,日常生活中一些公安人员或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秘密,或是封建思想较为浓厚,也或是有所图谋等各种缘由而违法办案,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警察违法行为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力错位,执法越权,知法犯法、程序违法,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 2、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 3、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 4、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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