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若协商不成诉诸法院,需要根据双方谁具有有优先条件来综合认定。具体参看下列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针对我和前夫于2008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前夫抚养我每月给予抚养费150元。可是今年8月他又以无力承担为由起诉要求我增加抚养费。请问我可否以他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可以起诉他给孩子抚养费,经过催要后仍然不能支付,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不支付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索抚养费。如果判决后仍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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