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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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想跟谁姓跟谁姓,可以从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的姓氏。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可以改变姓名。我国高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不用非要子女改变原用姓氏。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可以变更。但是变更孩子的姓氏需要孩子父母双方同意,如果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果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的,则变更其姓氏应当取得孩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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