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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是否不是其他主体?

2022-11-21 1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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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21 回复

专业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个罪名是特殊主体,如果不属于这类主体的,就不构成贪污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你现在有自首和积极退还财物的行为,属于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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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村支书是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在村支书有贪污行为的时候,也只能以其他的罪定罪处罚,往往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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