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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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1、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对企业资本虚报,工商部门有权对企业处以虚报资金额的5%~15%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以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处以5万至50万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后没有正当理并超过6个月没有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6个月以上的停业,可以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进行工商变更时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逾期不登记处以1万到10万元罚款,若变更经营范围设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经批准项目且未取得批准,企业擅自经营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下列情形下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1、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 2、公司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3、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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