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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可以委托。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决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但当事人也应当参加庭审。民事案件中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权利,一般本人可以不予出庭,但离婚案件基于其集人身、财产、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于一身的特殊性,本人应当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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