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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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时的分割一般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不考虑各自婚前出资情况,均等分割。 这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结婚时间及共同生活时间很长且婚前出资相差不多的情况。因双方生活时间很长,在长期的夫妻共同生活中相互辅助与照顾,并且婚前出资相差不是很大,出于公平原则,此时均等分割。 2、以双方离婚之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 这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结婚时间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一方婚前财产价值较大的情形。虽然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毕竟一方婚前财产价值较大,此时若不考虑出资将有失公允,故分割时扣除各自婚前出资符合公平原则。 3、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若有贷款的,则贷款视为双方的共同出资。 此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婚龄较短或虽然婚龄较长但婚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不考虑婚前出资情况及房屋增值因素,则有失法律之公允,故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一般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在结婚后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需要也不能分割对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分割。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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