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这里的“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这里的“功能障碍”,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这里的“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这里的“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有需要护理者。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所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进行致残程度鉴定时,要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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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综合考虑各门类之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你可以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一级符合一下条件属于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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