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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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漫天要价的: 1、当事人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就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2、当事人还可以就赔偿纠纷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理。
出现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受害人出现人身损害的,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索要的赔偿过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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