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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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形选择诉讼离婚: (一)双方无法办理协议离婚的。例如,对子女抚养存在纠纷,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三)其他应当选择诉讼离婚的情形。
可选择诉讼离婚的情形如下: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离婚;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一方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不能回国,另一方在中国,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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