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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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异地转移的有以下手续:1、向原先参保地社保部门提出转移申请;2、由原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3、新的社保部门接收,原社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出地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提出转至城保、镇保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 2、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转至城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在本乡镇是否有基金,若无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还存在基金,系统提示该人员需到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乡镇农保机构打佣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 5、打印关系转移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 6、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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