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意味着租户一定能优先买房。还需要满足下方条件: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的话,承租人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就是指,承租人购房的条件与第三人购房的条件是相同的,不论是在房价、支付方式还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会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买下房屋。 4、如果承租人和共有权人同时想购买房屋,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5、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产权人卖房之前要确保租客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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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房屋,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又称先买权。
租客可以决定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一定必须履行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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