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法院一般会老虑以下因素: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子女意见。二、两周岁的以上十周岁以下的:1、随其生活的一方应有必要的经济能力;2、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的行为与因素,如有赌博习惯、身体有疾病、长期在外等;3、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一旦改变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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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要遵循下列相关的法定原则:合法原则、父母协议优先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其他法定原则。
1.哺乳期内的子女: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如: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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