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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与住宅的概念

2023-08-20 1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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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20 回复

专业分析: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法律仅仅不保护非法买受人的权益,但对于集体组织来说,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护此房屋上所附的任何权益。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但是,正因为小产权房不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所以并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买受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使买受人取得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的所谓“产权”或类似的文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将来乡政府或村委会反悔,要收回房屋,买受人只能要求返还房屋价款,无法继续保留房屋。 (二)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买受人如果以预售方式购买小产权房,他对开发商的资信、项目的情况无法真正了解,由于不存在任何政府监管,也没有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行为进行审查,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情况,买受人往往难以追回房款。 (三)质量风险。小产权房的建设可能根本没有经过房屋质量验收等程序,一旦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四)拆迁过程中的风险。小产权房在使用中如果遇到国家征收,买受人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如果房屋是第一类小产权房,补偿受益人是农村集体组织;如果是第二类小产权房,因为本身是违章建筑,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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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二、基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我国居住权的特点与域外比较法下这一古老制度的一般特点大体一致,可总结为以下特点:其一,居住权为特定人设立,具有不可移转性。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兼具财产属性与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或继承。其二,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甚至终身性。居住权以合同或遗嘱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的终身为限。其三,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人役权通常为家庭伦理等具有特定情感关系的人设立,以无偿为基本特征;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值得一提的是,租赁权系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且有期限限制,委实难以替代居住权,由此更加凸显增设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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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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