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首先要看能否办理产权手续,如果能够办理,拍卖成功后凭借法院的裁定书,以及拍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就能够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但要注意,有些房屋不能办理国土证,可能影响今后出售;另外还要看自己购买的拍卖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如果有人居住,拍卖成功后还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房。 (一)法院裁决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 1、房屋权属证书。 2、法院裁决拍卖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合同。 4、法院确认拍卖结果的确认书。 5、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拍卖行开具的发票。 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说明: 1、拍卖的发票应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 2、如果拍卖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则必须按该房屋原取得产权的途径先行给予确认产权,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给予办理拍卖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3、拍卖房屋不是房产证记载的全部,则买受人要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办理房屋的分割手续或共同共有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4、如果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交,应申请遗失登记。 (二)委托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产权人委托拍卖的委托书。 3、拍卖成交合同(拍卖确认书)。 4、房屋产权人承认拍卖结果的书面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5、佛山市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原件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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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已经查封过的房产不可以二次查封,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来确定。可以在解封后,再提出查封申请,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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