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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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夫妻分居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由用户管理;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配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的价值;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等。离婚时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离婚时不变更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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