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否要买房,在单位都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是可以申请提取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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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买房能取出来。但要满足: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贷款买房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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