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三种罪的客观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两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两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4、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两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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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情节比较轻,造成的影响比较小的大多都是非法行医行为,会有一定的处罚,例如取消行医资格以及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等等,而非法行医罪则由于后果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刑法处罚。
(一)合法行医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执业,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这条包含二层含义: 1、诊疗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并且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地点内。 3、上述人员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3.按照《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个体行医资格的及按《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取得个体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地区内行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按此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农村行医的行为,对于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尚未制定,对于后者可以按当地政府组织或当地村委会认可认定。 (二)非法行医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而开展的医疗活动行为,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医疗机构外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行为。 3.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情况下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4.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5.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超出登记许可诊疗范围的医疗服务活动。 6.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从业人员是没有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7.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从业人员是由跨专业的人员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8.利用封建迷信及所谓的“特异功能”从事的诊治活动。 9.利用电脑程序从事的所谓诊断及治疗活动。 10.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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