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协议中,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如果在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任何一个合伙人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退伙,这种合伙会造成每个合伙人都人心惶惶,对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法律也没有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下面是合伙企业退伙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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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如下: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个人合伙退伙法律规定有: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法定事由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2、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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