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纠纷中孩子随谁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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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归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比较好。孩子抚养权可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之后关于抚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当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若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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