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的处理如下: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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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收养子女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收养人收养子女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达成收养协议,有公证需求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子女还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非法收养孩子的处理方式: 1、符合收养条件的但未办理《收养证》的,给予收养人一千元的处罚。 2、收养人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孩子的,每提前一年收养处罚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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