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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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写好起诉状,准备好借款合同等一系列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后,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向法院起诉: 1、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立案。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会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5、法院当庭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仍不执行的,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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