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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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可以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以协议确定债务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有: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外,逃避债务;未经同意,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债务;未经同意,独自从事经营活动,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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