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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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流程: 1、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认定书,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 3、原责任认定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
当事人需要向交管部门写申请书,然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的,在检验、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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