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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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2、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3、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交付起合同就生效了。交付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的情形: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2.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来支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到达的票据的权利开始; 3.出借人将特定的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支配权时生效; 4.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的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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