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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劳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证明。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和律师证件的复印件。 (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组织代码证相关证明复印件个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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