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没有“私团体”的概念,有“其他组织”的规定。见: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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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合法成立。 其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设置。 其三,有一定的财产。 其四,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取得人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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