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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和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哪些

2022-04-06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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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6 回复

专业分析: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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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如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强坏、占用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有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实施以上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经常性拦截、辱骂他人,以及对他人进行恐吓,追逐,行为恶劣或激起民愤,强拿或者损毁他人物品、占用公私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和闹事,这些破坏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都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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