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仲裁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厂牌、社保清单、银行流水、工资单、解雇通知书、证言证言等,只要能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可。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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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走劳动仲裁活动需要提供证据。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 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参考《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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