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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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违法行为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力错位,执法越权,知法犯法、程序违法,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 2、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 3、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 4、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
警察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进行举报,对派出所民警察态度恶劣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在处理纠纷或者办理其他事务时,遇到警察不遵循职责、违法办案时,可以向办理该案件的公安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的督察总队反映情况,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促进案件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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