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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期间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3-05-31 08: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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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31 回复

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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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予监外执行,即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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