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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予监外执行,即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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