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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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股东存在哪些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等。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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