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规划编制职责或者对规划实施监管不力、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的;(二)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泄露供电企业、用电人商业秘密的;(六)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供用电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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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如果是单位,则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以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拘留处罚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违法上述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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