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实践中董事会变成了公司常设权力机构,经理变成了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构,但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法律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董事长实际上并不具有业务执行权,因此也就不具备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基础;另一方面,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必然缺乏行使业务执行权的最基本条件,如代表公司对外签字的权利、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一些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经理做法。尽管这符合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但却存在弊端:一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由于两者与公司之间关系不同,因而在特定场合以何种身份优先,在中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二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利于形成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力量平衡,不利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决策能力;三是中国的公司大多为国家股份控制,由于相应的人事制度改革的迟缓,公司董事、经理选任尚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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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有以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由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任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和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是没有董事会的公司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董事会执行和执行的决定,是公司业务的常设机构。在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总经理只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能代表公司,只能履行职责。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可以由执行董事或者公司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是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并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它是公司的业务常设机关。在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总经理只是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对外并不能代表公司,应该服从董事长的领导,贯彻董事会的决定,全面属行总经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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