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强制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取保候审的量刑标准,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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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适用于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针对以下特殊情况,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调查的; 3、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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