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检察院后又返回的情况,刑事案件中一般成为补充侦查,俗称“退侦”,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原因是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所以对公安移送来的案件应当从罪名是否恰当,取证是否合法、客观、公正等一系列问题核查,若发现有瑕疵缺漏的,应当责令举证机关(一般为公安)重新补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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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后,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刑。如果是检察院批捕,那么会在一个月之内宣布判刑,但是针对非常严重或者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取证不叫困难那么会延长一个月。但是对于正常的案件都是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宣判的。只有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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