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如果涉嫌犯罪,应当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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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患严重疾病、妇女在孕期、哺乳期时,由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通过后,寻找担保人,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就办理完成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患严重疾病、妇女在孕期、哺乳期时,由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通过后,寻找担保人,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就办理完成了。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进行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进行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能进行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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