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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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支持系统船舶是指部海事系统、救助系统和长江航道局,为行使国家行政执法职能、执行海上救助任务和保障长江航道畅通使用的公务性、公益性和航道管理及工程挖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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