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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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好亲自到场,并且最好积极应诉。如果本人实在无法出席庭审,又没有递交申请说明的,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依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原则,离婚诉讼只能让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离婚一般都需要本人在场才可以办理离婚。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无论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本人都必须到场,不到场是无法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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