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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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审前应当提供首付款来源近半年来流水; 2.首付款为近半年内转入的,应当核实为合理收入所得; 3.对于直系亲属转入的,要提供该直系亲属近半年来的流水; 4.再次核实借款人的征信。
对于分手费,目前我国并没有做出规定,如果因为分手费,进行起诉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一般来说分手费是自愿行为,对于一方提出支付分手费的要求,自己愿意支付的话,给付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来的。不过如果对方如果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威胁、欺诈行为)取得的能够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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