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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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抚养权归属女方,哺乳期外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经济实力、生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是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父母的生活水平等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定孩子归哪一方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母方有法定不适宜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已满两周岁,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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