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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办理遗嘱公证的流程是: (一)申请 1、立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亲自前往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立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二)受理 1、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对于符合申办要求的,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申办要求的,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公证处应着重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遗嘱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遗嘱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2、询问,制作谈话笔录: (1)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2)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4)立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四)办结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遗嘱合法的,应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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