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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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2.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剥夺政治权利开始计算的时间为: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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