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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和各个伤残等级发放时间是不同的。拿鞍山市举例: 国家下拨的抚恤经费指标基本都在每年年底到市里,过去所说的1月6日和7月6日发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恤补助资金,全部由县(市)区垫付资金,抚恤补助标准提的太高,再让县区垫付资金确实垫付不了。国家也逐渐在改变这种指标下拨方式,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拨一次(3月和9月),再让县区1月6日和7月6日发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恤补助资金是不可能的。目前,县区根据财力情况有按季度发放、也有按月发放的,但都是通过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或民政在月底或季底前将抚恤补助经费通过金融机构划拨到优抚对象的个人帐户上,优抚对象凭存折(卡)按月或季到金融机构自行领取抚恤补助金。 经市民政局和各县区民政部门与各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商,并考虑到县(市)区的财力状况,鞍山市已将伤残抚恤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按季度发放,条件好的县区海城、台安等按月发放。各县区以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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