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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劳累生病不算工伤,因为过度劳累引发疾病是一种无法准确量化或准确判断的情形,毕竟员工也有可能因个人生活等原因引发疾病并在工作中突发。社保体系的保障本来就很有限,如果过度扩大认定和保障范围,最终受损的很可能是广大的工伤员工。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基本法律而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并未将职工因工作劳累过度引发的疾病列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买菜),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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