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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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女方和男方协商争取孩子抚养权时,男方不同意的。那么女方可以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孩子抚养权作出判决。通常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工资、工作、个人品德、孩子年龄等。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也会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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