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并且要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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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国家征用赔偿的数额应当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的综合地价情况进行确定。因此具体的数额需要到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在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标准来确定。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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